由於誠信原則屬於高度不確定性、抽象性及開放性之法律原則,故透過權利濫用禁止原則、權利失效原則、情事變更原則及禁反言原則等派生原則之建立,以具體化誠信原則之規範內涵,雖在相當程度上可減緩其遭法院恣意運用之風險,提高法律適用之可預測性,但法院如何適當發揮誠信原則所具有之具體性功能、補充性功能、限制性功能及修正性功能,以符合公司法之目的,仍為公司法學之永遠課題。誠信原則是私法體系上之概括條款,立於主宰私法體系之重要地位。運用誠信原則合理解釋公司法之具體規定,不僅符合倫理要求,亦可達成利益調和之理念。法院於運用誠信原則或其派生原則進行價值判斷,對於具體個案之利害關係進行利益衡量時,不僅應考量公司法之特性,尚應符合公司法之理念。基本上,法院於運用誠信原則作為利益衡量之法律基礎,以調整各種利害關係人之利益對立關係時,不僅應考量具體個案之客觀情狀,尚應考量主觀因素、公共利益及基本權價值等評價標準。以我國法院運用誠信原則處理股東權行使之爭議案件而言,主要涉及股東訴權之失效、股東權之保障與股東權之濫用等爭議類型,茲整理如下表,以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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