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與乙女交往,但因故分手。分手期間乙女與丙男交往,不料在丙男突然身亡後,乙女發現懷有丙男之子女。不久,甲男與乙女偶然重逢,在談及分手後各自之遭遇,甲男表示願意娶乙女並照顧腹中子女,數週後,二人至戶政事務所完成結婚登記。婚後第7個月,乙女在醫院產下丁男,並登記為二人之子女,甲男亦將丙男視若己出。甲男之父戊男知悉丁男無甲男血緣後,始終拒絕承認丁男。甲男在丁男年滿18歲時去世,由乙女及丁男繼承其龐大遺產。戊男在甲男去世後當月,遂以甲男與丁男間無血緣聯絡而非婚生子女為由,向法院提起否認丁男為甲男婚生子女之訴訟。試問,戊男之請求是否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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