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兩人無婚前財產,判決離婚時,夫有現金100萬元,妻有100萬元。但夫、妻兩人在結婚時為籌款買房,共同向銀行借貸500萬元,成為連帶債務人。雖然夫妻兩人都有約略相同的工作收入,但因妻必須將收入用於家庭平常生活費用支出,因此只有夫一人辛勤繳納貸款,夫總共已繳450萬元,今尚有50萬元房貸未繳清。夫妻兩人各取得房子的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各價值200萬元)。試問:一、剩餘財產如何計算?二、如果妻是家庭主婦,而夫因為心疼她家事勞動非常辛苦,故而給與房子應有部分二分之一。二十年後,兩人判決離婚,結果有無不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