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旦知識庫
 
  1. 熱門:
 
首頁 臺灣期刊   法律   公行政治   醫事相關   財經   社會學   教育   其他 大陸期刊   核心   重要期刊 DOI文章
月旦法學教室 本站僅提供期刊文獻檢索。
  【月旦知識庫】是否收錄該篇全文,敬請【登入】查詢為準。
最新【購點活動】


篇名
家事事件法講座:終止收養事件之審判(上)──非訟化審理及程序法理交錯適用
作者 沈冠伶 (Kuan-Ling Shen)
中文摘要
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中涉及收養關係之處理程序,可大別為家事訴訟程序及家事非訟程序,明文規定循前者處理之事件有確認收養關係存在或不存在事件(甲類)、撤銷收養、撤銷終止收養事件(乙類)、因終止收養關係給與相當金額事件(丙類);循後者處理之事件有認可收養或終止收養、許可終止收養事件(丁類)、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戊類)。上開事件大多沿襲舊法之人事訴訟事件或家事非訟事件分類,惟就裁判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則全面予以非訟化,於家事法施行後,引發若干爭議。主要之批評觀點多集中於將此事件列為家事非訟事件是否妥適,其中有舉日本人事訴訟法之規定作為比較法之參考,而認為立法論上宜將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列為家事訴訟事件,惟亦認同得採行非訟法理審理,以保護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有認為終止收養關係與離婚事件類似,不應適用不同程序,且豈有非訟事件適用訴訟程序之理,況且,如為保護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應行判決程序行言詞辯論,始最能保護未成年養子女之利益;另有認為,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之訴須有實體法上形成權始得提起,與離婚之訴並無不同,列為家事非訟事件而賴法官迅速判斷其理由顯欠充分,況且,裁定因不生既判力,其安定性有所不足,日本民法第814條列有三個終止收養之訴之原因,且亦列為人事訴訟法第2條第3項之事件,為形成判決具有對第三人之效力;此外,家事法第10條第2項、第45條第1項、第46條第1項、第47條第4項等規定,仍以終止收養為訴訟程序,第3條第3項第4款亦有「判決終止」之語,而有所歧異,因此家事法關於宣告終止收養關係事件之性質,其規定有互相矛盾之處;又有認為,已在家事法第3條第5項定為家事非訟事件者,卻又在家事訴訟程序之條文出現,而以訴訟及非訟法理交錯適用論為由,則喪失將家事法分為五類之目的,且可能使得歸類於中間程序之「訴訟事件非訟化」及「真正訟爭事件」,無存在之必要,並建議將終止收養事件改列為乙類或丙類事件;更有親屬法之教科書認為,家事法第45條規定,就終止收養關係,當事人得為訴訟上和解,足見終止收養之訴應屬家事訴訟事件之範疇,查其性質應與離婚同屬乙類家事訴訟類型,列為家事法第3條第5項第13款之戊類事件,或為立法時之疏漏,而就裁判宣告終止收養事件仍以「終止收養之訴訟」予以解說。
起訖頁 51-61
關鍵詞 終止收養非訟化審理程序法理交錯適用類型化定理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7 (153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70153013   複製DOI
QRCode
該期刊-上一篇 財政法:第五講財政收支劃分之制度與法理(上)──兼及2012年財劃法修正草案之檢討
該期刊-下一篇 不能安全駕駛罪之「駕駛」
 

新書閱讀



最新影音


優惠活動




讀者服務專線:+886-2-23756688 傳真:+886-2-23318496
地址:臺北市館前路28 號 7 樓 客服信箱
Copyright © 元照出版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權所有,禁止轉貼節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