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統一國家,不論其所採之政治組織如何,均存在有一個中央政府與複數之地方政府,在各級政府間(尤其是中央與地方間,乃至聯邦與邦之間)即存在有政府間之財政關係。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即指各級政府(精確而言,應該是指具有統治團體性質的公法人)在財政上,分別就其收入劃分財源,以及就其支出劃分經費負擔,如因此產生垂直的或水平的財政不均衡問題,並須加以調整之制度。由於地方財政權之保障實為地方自治保障之核心要素,財政收支劃分制度又為地方財政保障之基礎,考量其在垂直的權力分立上之重要性,自應以憲法或法律方式明文保障。我國的財政收支劃分法(下稱「財劃法」)為中央與地方財政劃分制度之準據,依本法第1條規定,「本法依中華民國憲法第十章及第十三章有關各條之規定制定之」,換言之,其授權依據係來自憲法第10章權限劃分,以及第13章基本國策之整體規定,而非單獨條文。此種授權方式,一方面符合財政收支劃分須以權限劃分為前提的理念,另一方面實亦彰顯本法作為財政憲法或準憲法的鮮明性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