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男因犯竊盜,自95年1月起即受押看守所、勒戒,98年5月於綠島監獄收到北區國稅局新店稽徵所(下稱「稽徵機關」)通知書,甲男94年度獲有薪資所得84萬元,怠於主動結算申報,乃按標準扣除額核計94年度綜合所得稅(下稱「綜所稅」),除補徵稅款5萬餘元之外,並裁處0.4倍漏稅罰鍰計2萬餘元。甲男不服,主張稽徵機關未盡通知義務,不應逕行核計稅額、裁罰,提起行政救濟,申經復查、訴願未獲變更,乃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起訴。臺北高等行政法院作成99年度判字第174號判決,雖維持本稅核課,但撤銷漏稅罰鍰,理由以甲男逾期未申報,依法即應按標準扣除額核定,惟因毒癮纏身、身處牢獄,欠缺履行結算申報的注意能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