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以本案所涉及的核心爭點有三:壹、「保外就醫」是否果真如刑事法院認定,並非屬於刑的執行事項,而係屬於監獄行政事項?若為刑之執行事項者,則屬於刑事訴訟法第四八四條得為聲明異議的範疇;若屬於監獄行刑事項,則單純為行政處分的問題,二者救濟方式有所差異;貳、對於駁回「保外就醫」申請的處分,是否完全非屬於刑事法院應處理的事項?而得以開啟行政救濟的管道?恐怕仍有疑慮存在,蓋其涉及監獄刑罰執行所生的問題,行政法院是否可以處理?恐仍有爭議存在;參、因涉及監獄刑罰執行的問題,當刑事與行政救濟均被封閉時,形同救濟無門的困境,如何從根本解決此等問題,恐才是真正問題核心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