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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只緣深陷法理迷霧中──談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合併之難題
作者 姜世明
中文摘要
甲妻起訴主張乙夫在某年月日毆打伊成傷,提出某診所驗傷單一張,請求法院判准兩造離婚、核發保護令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新臺幣30萬元。若乙爭執主張其並未毆打甲,應是甲自己抓傷自己,所以驗傷單才會只寫「右手臂有抓裂傷三公分」,伊當時在某河邊散步等語。甲妻聲請傳訊證人即甲之弟丙,但丙拒絕到庭作證,乙則未傳訊任何證人。法官因丙拒絕到庭,乃自行打電話給丙,並詢問有無在當時在場及聽聞何事況。丙在電話中告知伊當時在庭院中,有聽到吵架聲,進門看到甲在哭等語。試問:在離婚事件、保護令事件及損害賠償請求事件中,若被告律師丁於答辯狀中主張丙之陳述不能作為證據調查結果,法院應如何處理?
起訖頁 18-20
關鍵詞 家事訴訟事件家事非訟事件家事訴訟事件與家事非訟事件之合併客觀合併家事事件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4 (150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40150005   複製DO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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