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南籍A女與我國籍B男結婚,並育有未成年子女C。婚後B男外遇,致A女向法院訴請離婚成立,但就離婚後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則未經社工訪視,即判歸父親,並使母親每月獲得二次與子女會面交往之機會(以上事件裁判確定時,A女尚未取得我國國籍,處於依親居留階段)。本案法院於判決理由表示:「兩造均明確表示願行使負擔對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主觀意願均強,但母方畢竟係越南籍,未能受相當之中文教育,日後對子女之學習教養,終究不如相對人係本國人對本地民情習俗之瞭解,對小孩從家庭生活中學習融入社會之能力相差甚大。」試問法院之判決是否合法?A女是否得繼續居留於臺灣?本案判決對於兒童權益有何影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