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這次對於涉及詐欺犯罪之刑法分則部分條文修正,在修法政策上,明顯呈現有「治亂世用重典」的現象,這樣的政策選擇很容易讓人誤以為在犯罪頻繁時,「矯枉即可過正」。依照罪責原則所衍生之罪刑相當思考,其實在法制國的落實表現上,已經成為憲法原則。對於特定行為樣態規範為加重處罰類型,在固有的刑法規範系統,儘管行之有年,卻仍然必須嚴守行為不法程度所對應的刑罰強度,如果一味利用嚴罰的手段,回應社會對於詐欺事件層出不窮的不滿情緒,反而可能混淆了立法政策與司法裁量的不同角色。當我們嘗試藉由加重刑罰或前置發動刑罰,想達成犯罪預防的目的,其實忽略了司法者在具體案例的處罰決定,更扮演有司法回應特定行為犯罪樣態的預防功能,也迴避了預防必要性的態度選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