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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旦法學教室
201502 (1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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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論過渡保險機制
作者
卓俊雄 (Chun-Hsiung Cho)
中文摘要
我國於2014年6月保險法第149條之2新增第3項明定接管人於接管中得研擬過渡保險機制方案,以為處理問題保險公司選項之一。對上開規定,本文持肯定見解。然而條文中所謂「過渡保險機制」內容為何,尚有待主管機關釐清。又觀察外國經驗,過渡保險機構通常採非營利性公司組織型態之立法。其設立目的主要係用以維持問題保險公司保險契約之有效性,屬中、長期彈性處理方法之一,且無經營新保險業務。我國主管機關應著手審慎研擬過渡保險機制之方案,如此,使能有效處理問題保險公司後續問題並確保保戶相關權益。
起訖頁
59-66
關鍵詞
保險監理
、
過渡保險機制
、
安定基金
、
問題保險公司
、
接管
刊名
月旦法學教室
期數
201502 (148期)
出版單位
元照出版公司
DOI
10.3966/16847393201502014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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