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13年,司法院大法官作成釋字第708號解釋開始,「外人(外國人與大陸地區人民)收容制度」這個臺灣人權的黑洞,開始受到重視。接下來的釋字第710號解釋、提審法修正,以及行政訴訟法有關收容部分的修正規定,建構起一套最低的司法程序保障──人身自由的即時司法救濟。釋字第708與710號解釋確立了「事後即時法院救濟」為人身自由最低限度的司法程序保障。隨後提審法的修正,提供了「任何人」(無論其是否為「犯罪嫌疑人」)受逮捕拘禁均得請求法院審查的權利。而行政訴訟法的修正,則是特別針對移民法制上的「被收容人」,提供特別的救濟管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