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羈押是最嚴厲之強制處分,非不得已、無其他替代方式時,始得羈押被告1。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經宣告刑事訴訟法第一○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重罪羈押不違憲後,最高法院對於重罪羈押事由之見解究竟如何?實務上有無受到該號解釋之影響?本於該號解釋所作出之見解是否妥當?均在在影響下級審法院對於重罪羈押事由之解釋。本文嘗試就本號解釋先行闡述其內涵,並提出羈押之法定事由應基於證據證明之看法。其次,再針對最高法院近年來幾則受到該號解釋影響之裁定進行分析,期能使吾人對於釋字第六六五號解釋後,最高法院基於該號解釋所衍生出重罪羈押之見解,逐一加以檢視,期能使吾人重新省思重罪羈押之事由究應如何判斷,較符合刑事訴訟法之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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