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乃規定犯罪行為的法律要件及其法律效果的法律。而稱刑罰者,則係指國家依據刑法法規,基於犯罪行為,用以制裁行為人之公法上制裁手段之謂。刑罰之適用首要求其適法,其次求其允當,所謂適法,即所科處之刑罰完全適合其所犯罪名刑罰範圍之內;而所謂允當,即所科處之刑罰合乎法條所規定之精神。刑法條款在法律效果上固均設有一定高低度的法定刑,使法官針對具體的個案在法定最高刑度與最低刑度之間,裁量科處宣告刑,惟因犯罪行為情狀千變萬化,情節輕重懸殊,有時縱然科處法定刑的最高刑度,仍嫌太輕;有時縱然科處法定刑的最低刑度,則又嫌太重。為解決此種以法定刑的最高度或最低度尚無法妥適科處刑罰的特殊情狀, 刑法乃設有加重、減輕的規定,法官在刑罰裁量中,遇刑法有所明定的加重、減輕事由時,即可據之加重或減輕刑罰,這些規定,有規定於刑法總則者,亦有規定於刑法分則者,前者稱為一般加重、一般減輕;後者稱為特別加重、特別減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