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無照駕駛由乙保險人承保之自用小客車,因車速過快,失控撞上電線桿及民宅,致其車上搭載乘客丙受傷成殘。乙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規定,分別於九十八年八月十四日、同年九月十五日實際理賠受害人丙傷害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三萬五千八百三十元及殘廢給付三十五萬元,並於一○○年八月二十九日以其賠付金額向甲請求賠償。甲拒絕給付,並抗辯:一、丙乘坐肇事車輛未繫安全帶,對損害結果之擴大,與有過失;二、系爭事故發生於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乙公司遲至一○○年八月二十九日始向被告求償,消滅時效已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