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開發行公司於民國(下同)一○二年六月開始與B公開發行公司洽談兩家公司進行合併之可行性與相關事宜,兩家公司並於同年底談妥換股比例與合併條件等,決定A公司為消滅公司,B公司為存續公司。A公司董事會作成合併契約後,為通過該合併案,於一○二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召開股東臨時會,會中獲得股東以特別決議表決通過該合併案。惟嗣後A公司之大股東甲對合併案有不同意見,反對該合併案之續行。於A公司一○三年的股東常會中,某一小股東提出臨時動議,要求A公司終止與B公司之合併案,會中並獲得出席股東表決權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A公司即宣告終止與B公司之合併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