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協力之合作模式,在我國興起於上世紀末。一時之間,各種公私協力之合作模式,如雨後春筍一般出現。此種現象,固然為我國社會帶來一股新氣象,開啟公部門與私人的新形態合作模式。然而,隨著時間經過,各種公私協力合作模式的弊端,似乎也逐漸浮現。台灣高鐵BOT案原本為公私協力之代表案例,然而晚近之發展,政府卻逐步取得台灣高鐵公司之營運主導權。使得台灣高鐵BOT案雖仍具有公私協力之形式外觀,其本質卻逐漸趨向由政府實質掌控之國營事業經營模式。高速公路電子收費ETC案,亦為頗受矚目之公私協力指標案件。惟本案在招標過程中,即引發遠通公司與宇通公司最優議價人資格的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判決撤銷原處分。其後雖然重新進行招標程序,由遠通公司再度順利得標並與交通部簽訂合約,惟其後發生之機上盒收費爭議、系統誤判車牌號碼導致溢收過路費,乃至本案所延伸之原收費站收費員安置就業等問題,政府部門均負擔極大之直接或間接成本,紛擾不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