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今年(二○一四)三月,我國太陽花學運,凸顯出我國部分之憲政問題。學運當中的四大訴求之一為「召開公民憲法政會議」。不過據報載,反服貿學生與公民團體公布「公民憲政會議」的具體實施方案,將從「草根論壇」開展,集結成體制外的力量,促成體制內的憲政改革,並以二○一六年大選前產出修憲修法共識為目標1。我國憲政問題,堆積如山,學運所凸顯者不過冰山之一角。就我國現今之憲政問題而言,是否可以「修憲」之方式解決,則有必要自憲法制定權力,亦即制憲權之觀點出發,思考此一問題。我國截至二○○五年,已歷經七次「修憲」。就我國最近之修憲而言,有以下幾個問題點。首先,我國現行「中華民國憲法」是在過去以中國人民發動制憲權,於一九四六年在中國通過的憲法,現今是否可以臺灣人民發動之制憲權修改此部憲法,值得商榷。其次,修憲若有一定之界限,則廢除國民大會等「修憲」行為,是否已經超出「修憲」之界限,亦值得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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