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捐債權債務關係,作為公法上債權債務關係,時時面臨著不能實現的風險。在這樣的前提之下,如何確保債務人亦即納稅義務人履行其債務,有賴於稅捐保全措施。租稅保全一般而言以提供金錢或財產擔保為原則。然而,我國財稅法制之中對於這類的保全措施,還存在著其他國家相對較為少見的限制欠稅納稅義務人出境的制度。這樣的制度在憲法基本權保護的角度看來是否適當或者已經過時,尤其有進一步討論空間。本文擬以法國稅法制度及相關程序規定為對象,比較思考我國現行稅捐保全制度在設計上所可能面臨的合憲性問題,特別是比例原則的遵守、法官介入之必要等項目,思考究竟怎樣的保全制度,方得以在國家財政及納稅人權利保護之間,取得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