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訴之利益,指原告有起訴的必要性或利益。建立此概念的目的,是要將欠缺訴之利益的事件,排除在訴訟程序之外,省去不必要的訴訟勞費,使法院與當事人均能集中處理有迫切解決需要,而且可以解決的紛爭。在考慮有無訴之利益的問題時,必須基於兩方面的角度:第一,國家的利益。因為國家可以支用於民事訴訟的財力、人力均有其限制,故必須考慮何種情形下,始能利用民事訴訟制度,以及用何種裁判解決紛爭,為最有效、適切、經濟。第二,當事人的利益。也就是應考慮當事人的立場。易言之,應考慮原告透過民事訴訟程序實現權利的必要性,及避免被告不必要的應訴。國家的利益與兩造當事人的利益,有時是相同的,有時是相反的。因此,在決定訴之利益有無時,也應考慮當事人的立場與解決紛爭的意願,不能單純考慮國家立場。在兩造當事人均有利用民事訴訟解決紛爭的意願下,應從寬認定具備訴之利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