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設置網站提供電子報服務網頁,並運用提供點數方式吸引使用者加入會員。於會員訂閱電子報時,甲公司透過其網站伺服器即可將用戶資訊傳送至其所招攬之客戶端,並和廣告媒合系統進行雙向耦合。乙主張甲公司網站系統侵害其所取得之「自動媒合廣告主與廣告對象之系統以及植基於系統之媒合方法」發明專利。甲公司則抗辯乙之專利係以手段功能用語(Means-Plus-Function,MPF)方式撰寫,但說明書及圖式並未對相關之功能手段或裝置加以定義,且用語意義不明確,違反專利法第二六條。請問以手段功能用語撰寫申請專利範圍在何種情況下會違反專利法第二六條,而其違反之法律效果為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