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醫院為全民健康保險特約醫院,其外科主治醫師甲將他人癌症組織混入病人乙之正常病理切片組織中,致使其檢查結果為乳房惡性腫瘤;據此,為病人丙施行乳房切除手術等處置,並向健保局申報多筆醫療費。案經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偵辦醫療保險詐欺案,甲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健保局訪查後,依據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下稱「特管辦法」)第三九條規定,對原告停止特約外科(含門診及住院)醫療業務二個月行政處分。A醫院不服,認為其已經繳回醫療費用,且該行為為甲醫師個人之行為與醫院無關,止特約外科(含門診及住院)醫療業務侵害其營業自由及影響病人看診之健康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