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一○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二七號判決認定:「被告蔡○○明知愷他命(Ketamine,即俗稱之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二項第三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且係經行政院衛生署明令公告列為管制藥品,除依藥事法相關規定製造之注射製劑外,係屬藥事法第二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所稱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偽藥,不得非法持有(純質淨重超過二十公克以上)、販賣,竟仍基於販賣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下稱「愷他命」)以營利之犯意,意圖營利販賣愷他命,以其所有之門號○○號行動電話一支,作為對外聯繫販賣愷他命之聯絡工具,先後販賣愷他命予黃○○、林○○、張○○等人,以賺取價差,藉此營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