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鍍金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光○公司」)從事金屬表面電鍍、烤漆製造業,八十八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下稱「營所稅」)結算申報,列報支付境外YIK公司國外佣金支出六千二百零七萬元。法務部調查局認為光○公司涉嫌虛列佣金支出浮報成本,逃漏稅捐,將光○公司負責人江某移送偵查(起訴後無罪定讞),並通報財政部北區國稅局(下稱「稅局」)以虛報佣金支出為由,核定漏報所得額六千二百零七萬元,並依所得稅法第一一○條第一項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一倍漏稅罰鍰一千五百五十一萬餘元。光○公司不服稅局核課與裁罰決定,主張該公司確實有支付系爭佣金予境外YIK公司,稅局則認為光○公司未能舉證渠與YIK公司有仲介關係,經復查訴願程序未獲變更。光○公司續而提起行政訴訟,三度遭臺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原告之訴,經上訴最高行政法院之後,本稅部分雖敗訴定讞,但漏稅罰鍰部分均遭廢棄。本件最高行政法院一○二年度判字第二五七號判決乃最近一次上訴審判決,廢棄原一審判決並發回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