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為乙專科學校助理教授,丙為乙校教師評審委會委員以及內政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甲不服乙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下稱「教評會」)以其具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情事,決議不予續聘之處分,該決定並函報奉內政部復同意。甲提起申訴,經乙校召開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校申評會」)決議申訴無理由,維持原處分,甲不服,提起再申訴,經內政部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下稱「中央申評會」)駁回,丙雖曾參加審查小組,但未參與最終之評議決定。甲仍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經高等行政法院撤銷再申訴決定。乙校不服,提起本件上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