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程序中,於證據提出與證據調查程序,負有舉證責任之一造,須對於訴訟之待證事實提出證據,藉由法院調查後,進行證據評價而認定待證事實是否存在。此一程序攸關訴訟之勝負,對於當事人而言,自具重要性。但因對於自由心證之研究有限,其中關於間接證明之理解,亦尚有部分操作方式未獲釐清之處,每每導致當事人對法院認事之疑慮,因而對於相關議題加以研究,自有實益。證據可分為直接證據及間接證據,前者可直接藉由法官就該證據之感官認識,進而認定直接事實即待證事實是否存在;然若直接證據不存在,此時即必須藉由間接證據,先行證明間接事實之存在,再以經驗法則及論理法則推論直接事實即待證事實之存否,此即為間接證明。間接證明與輔助事實不同,輔助事實係證明構成要件以外之事實;而其與表見證明是否有所區別,於德國學說亦有所爭論。另對於間接證明應用於實際訴訟中,由於間接證據僅得以證明間接事實之存在,而間接事實推論待證事實之過程中,須有法官經驗及論理法則之協助,對於如何間接證據、如何間接事實可為如何對於待證事實之推論,在理論及實務上均有所爭議。本文擬先提出抽象化證明模組,再輔以實務中較具爭議性之傷害保險及通姦事件之判決分析,勾稽實際案例中間接證明如何運作之圖像,祈能藉此建立間接證明之模組,以供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