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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201403 (2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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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作為憲法權利的契約自由在洛克納時代的變遷--以勞動契約領域為例
並列篇名
The Development of the Freedom of Contract as Constitutional Rights in Lochner Era—Example of Employment Contract
作者
左迪
中文摘要
美國憲法文本沒有明確列舉契約自由,聯邦最高法院經由第14修正案中的“自由”,將契約自由解釋為一項憲法權利。在洛克納時代,聯邦最高法院運用實體性正當程式審查管制性經濟立法,一度使契約自由呈現一種放任狀態。新政因應經濟社會變革的需求實施後,法院開始考慮勞動領域中弱勢締約方的劣勢地位,對糾偏性經濟立法開始持遵從態度,限制絕對契約自由的適用空間。
起訖頁
271-292
關鍵詞
契約自由
、
憲法權利
、
實體性正當程式
、
Freedom of Contract
、
Constitutional Right
、
Substantive Due Process
刊名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
期數
201403 (23期)
出版單位
廈門大學法學院
DOI
10.3966/615471682014030023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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