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於轉型期的中國基層法治建設面臨“以規則為中心”來構建法治社會秩序的國家“表達”與多元化的地方法律規則的“實踐”上的距離,這是當代基層法制建設的困境所在。經驗呈現出一種“新規則治理”,其是建立在規則共生和規則多元基礎上的國家政策法規在基層的村莊和鄉鎮兩級的一種“選擇性親和”。這種“選擇性親和”是“規則延伸”通過“規則融通”實現與“規則生成”的一種相互適應性。因此,本文試圖建構“規則延伸”、“規則融通”和“規則生成”三種分析框架來闡釋“新規則治理”的指涉意義。新的規則治理整合了政法政策或法律制度的精神脈絡以及其他各種特定的社會資源與實際多元化的需求,是成功應對現代轉型鄉村社會法治和民主建設的有效武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