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化解社會矛盾需要依賴社會規範,但作為現代社會主導規範的法律並不完全具備社會規範的特徵,這就決定了法律在化解社會矛盾問題上的局限性。潛規則是指在某一階層或小團體中通行的,以權力和人情世故為中心,對法律進行便利化操作和私益化運作凝煉而成的社會規範。它不同於民間規範,是中國社會建構和理解法律的獨特方式和當代中國真實規範狀況的表徵。在社會矛盾化解中,潛規則能夠維持局部社會秩序,通過作為立法淵源和填補法律缺漏的競爭性因素而可得化解法律與社會矛盾;同時潛規則影響著人們對待社會矛盾的心態,並可得作為社會矛盾化解的介質和管道,在司法實踐中對法律解釋產生影響。拒斥多於認同是時下對待潛規則的理性態度,但應大力凸顯潛規則在構築社會治理模式中的可能價值,才能較好地化解社會矛盾,實現國家社會的長治久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