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為糾紛產生基礎的事實衝突本質上就是意見之爭。訴訟模式從職權主義向當事人主義的轉向和糾紛解決方式從訴訟向非訴訟方式的轉向在是否強調嚴格程式上相互背離,但是兩種轉向一致地蘊含了私權自治和尋求當事人自主合意的內在精神。在訴調對接機制中作為一種訴訟分流管道的調解程式從來不放棄對事實真相的追求,可以說發現事實是訴調對接的邏輯起點。進而言之,在發現調解真實的過程中不管是合意還是強制,不管是查證、舉證還是意見交涉都可見以意見取代證據的端倪。在訴調對接程式中,認定事實的材料來源,不再是原始的證據而是一種初級加工過的意見,不再是靜態的資訊載體而是解釋、論證和評價的動態過程。這種意見裁判主義甚至普適於訴訟、調解等糾紛解決程式之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