於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一○一年度法律座談會,曾提出下述法律問題:家事事件法(下稱「家事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法院審理家事事件認有必要時,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並依職權調查證據。但法律別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十五條又規定:「離婚或撤銷婚姻之訴訟事件,就不利於維持婚姻之事實,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所未提出之事實。」若夫對妻為家暴行為,妻向法院聲請核發保護令並訴請離婚,於此離婚合併保護令事件,妻若於離婚並未主張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不堪同居之虐待時,法院得否審酌其於職權調查保護令事件所得知之毆打情節,依民法第一○五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判決兩造離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