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律師擔任車禍事件中受傷的A的訴訟代理人,向肇事者B請求損害賠償。A向甲表示:「你要跟法官講,我當時走在斑馬線上,所以完全都是B超速開車過來的錯!」但是甲勘查了斑馬線位置並看了警察製作的現場圖,覺得A當時不太可能走在斑馬線上,因此甲合理判斷A所述不實(可是無法確定),所以甲決定拒絕A的要求,不向法院提出A的上述說詞。另一方面,B因為此一車禍事件被檢察官起訴過失傷害罪,他委任乙律師為其辯護人。B向乙表示:「我當時開車時速只有四十公里,完全沒有超速」,但是乙律師看了現場圖等資料後,覺得B的說法不太合理,因為現場的煞車痕跡很長,不太可能時速才四十公里。於是乙再次跟B確認,B坦承「我當時時速應該超過六十,但是總之,你在法庭上就幫我跟法官講我確定當時時速不到四十就對了!」乙聽了之後,覺得他的職責就是盡一切可能讓委任人獲判無罪,所以雖然明知B的陳述不實,還是決定在法庭中向法院提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