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本文所稱基本權功能,指涉的是基本權的擁有者--人民,直接根據憲法基本權的規定,究竟能向國家主張什麼,獲得什麼樣的好處,或者從權利的相對面--義務的角度說,基本權的受規範對象--國家,究竟因憲法基本權的規定,而被課予何種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的問題。憲法對此問題雖保持沈默,但迄目前為止,經大法官直接或間接承認或型塑出來的基本權功能,已經有消極要求國家不作為、不干預的防禦權功能、積極要求國家提供給付或服務的受益權功能、課予國家積極採取措施,以保護基本權免於受第三人侵害的保護義務功能、課予國家提供適當程序以落實或保護基本權的程序保障功能,以及課予國家提供適當制度保障,以幫助基本權之實現的所謂制度保障功能等五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