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從行政概念的講述,可以得知行政僅能描述,而無法定義1。行政概念的界定與寫照,顯示出行政的多樣性與複雜性。就行政的表象而言,吾人初步可以想到的是,各種不同的活動領域、行為方式、法律型態與組織構造等,如何掌握,確實不易。基於研究與討論的需要,行政法論著習慣將行政予以「分類」,俾利觀察,其通常是依照特定的標準,將多樣而龐雜的行政予以歸整,並分成不同的態樣。此種作法不僅可以彌補行政概念無法定義且難予描述的缺憾,更可作為理論探討與學說發展的基礎。舉凡行政法學上重要的原理原則,諸如法律保留原則、信賴保護原則、權利救濟制度、司法審查密度等問題,莫不與行政的種類與型態互有關聯。當然,如同通常法學上的分類問題,吾人在論及行政的種類與型態時,必須明確指出區分的標準與實益,以免落入概念法學的窠臼而不自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