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中華民國憲法》第7條規定:「中華民國人民,無分男女、宗教、種族、階級、黨派,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憲法》第13條規定:人民有信仰宗教之自由。」;《憲法》第14條亦明訂:「人民有集會及結社之自由。」因此,不論是宗教平等,信仰宗教自由、禁止宗教歧視或是人民成立宗教組織、團體等,在我國均是普世價值,也是基本人權。尤其在我國終止動員戡亂,逐步落實民主之後,在台灣各種宗教信仰、宗教組織、宗教活動蓬勃發展,是我國豐沛社會力量的重要一環。然而,政府若要對於「人民團體」甚至「宗教團體」採取「積極管理」,並非不可,但若管到鉅細靡遺,變成無所不管,以致淪為侵犯人民的結社和宗教自由,那便有違憲之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