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信仰自由為我國《憲法》第13條所保障,國內各種宗教(儒、釋、道、耶、回…)也躲然大備,宗教撫慰人心勸人為善,對於台灣社會安定的作用具有極大的。為了弘揚宗教,宗教界成立各種宗教團體,這些團體有些屬於「社團法人」,有些屬於「財團法人」,有些則屬於「非法人團體」…等等。為了讓國內宗教發展史上軌道且保障宗教信仰自由,內政部提出《宗教團體法》草案,未料不論國民黨執政期間或民進黨執政期間,均未能使該草案順利於立法院獲得三讀通過。有識者乃提出訂立《宗教基本法》之議,並獲不同黨派立法連署支持,此一草案多達31條條文,在前立法院院長王金平領銜之下,有36位跨不同黨派立委連署,並已於立法院迅速通過一讀。但隨即出現有心人士以「懶人包圖解方式」,標題「匪夷所思《宗教基本法》,宗教法人凌駕於法律與國家之一」,運用此一聳動標題,既不合乎事實,也不合乎「邏輯」,卻能引起網路「酸民」的呼應,致該《宗教基本法》草案的立紀胎死腹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