們對於權力現象的認識由來已久。近代以來,無論韋伯強調強制的權力觀,帕森斯突出共識的權力觀,還是福柯對前人權力觀念的批判,都影響到法理學對於法律權力的認識。法律權力是法理學的基本概念。分析實證法學家,特別是哈特有獨特的認識,並提出了法律權力即義務缺席的論斷。不過哈特的認識也有缺陷,因為它可能引導人們得出法律權力不受限制的結論。為此,有必要將法律權力放在更為廣闊的法律世界中加以觀察。我們發現法律權力受到法律規範的限制,受到法律監督的制約,並與其他法律基本概念處於相互聯繫和制約的關係之中。總之,有限性才是法律權力的重要屬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