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個案件既可以在很多方面相似,又可能在很多方面不同,相似的屬性可以將類似案件聚合為一個集群,類案或同案的概念由此形成。除了人們所熟悉的類比推理之外,即便演繹三段論的適用也暗含著事實屬性相似的判斷過程。然而,如何從理論上構建案件相似性的判斷標準一直是個未決的難題。類案判斷整體上是二階構造的程式,一階聚焦於案件事實的論證,其具體可以展開為三個層次,基於層層梳理事實將案件之間的相關相同點和相關不同點呈現出來。二階著眼於實質性的價值權衡,通過訴諸規範目的、法律原則乃至政策等實質性理由,來綜合判斷相關相同點是否比不同點更具壓倒性的優勢,從而證成或否證同案。此外,相似性判斷應盡力避免主觀恣意,而成為一種具有相對客觀性的理性決斷,在實踐運行中須遵循相應的價值論證規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