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在合同編之准合同分編中規定了無因管理制度,但無論立法、學理還是司法,對於無因管理的規範構成和適用都相當漠視。從概念界定看,從“沒有權利或者許可權”視角解讀無因管理的構成更加契合我國民法典的規範體系。對於我國民法典上的無因管理的概念應作擴張解釋,其規範空間應通過體系解釋的方式予以厘清。從規範價值和適用上看,在委託合同與代理權的關係中,必須結合其在我國民法典中的“二元結構”模式來闡明無因管理在其中的平衡價值;無因管理應優先於不當得利適用;不同類型的無因管理對侵權行為的阻卻程度不同,根據我國民法典規定,特殊情況下甚至應優先適用侵權責任;因誠實信用而產生的附隨義務排除無因管理的適用,因此,合同關係中應慎用無因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