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具有橫跨兩個系統的多個製作主體,黨政聯合發文具有雙重屬性,並在實踐中具有多種表現形態。在政府信息公開的制度實踐中,該雙重屬性給黨政聯合發文的信息公開帶來不小的困境,法院常因此類信息的製作主體包括黨組織,因而具有黨務信息屬性而否定其作為“政府信息”的法律地位。該思路實際上是將雙重屬性簡化為單一屬性,最終促成了當前司法裁判中占據主導的形式化審查邏輯與規則,塑造了法院的退避立場。在依法推動黨政聯合發文信息公開過程中,法院應摒棄僅以主體要素作為識別標準的形式化審查,採用黨務和政務標準來細化對職責要素的判斷,再用內部性和外部性標準識別豁免規則,重塑此類信息的公開規則體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