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運行保障的本質是機關運行保障主管部門作為國家與機關間的媒介者,對經費、資產以及服務等各種資源與利益在黨政機關各部門之間進行調整與分配。在流程上具體包括分配前的資源取得、分配的實施以及分配後對資源使用情況的監管。經費、資產、服務等資源在黨政機關內部分配的目標在於,以最少的財政資金作為成本,保障黨政機關的高效優質運行,實現分配的效能。資源分配效能目標的實現,對分配體制、分配標準與保障計劃以及分配後的監管與評估等均有特殊要求。立足分配構造,反思我國現行機關運行保障制度,可以發現其在保障體制、保障標準與保障計劃以及後續監管與評估等方面均有待完善,而這還須藉由機關運行保障立法予以實現。對此,可行的思路是將《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升格為《機關運行保障法》,以此作為機關運行保障的“基本法”,對我國黨政機關的機關運行保障工作一體規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