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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法侵害被害人身體健康致受傷,其父母子女配偶得否請求慰撫金?-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研究
作者 王之穎
中文摘要
按「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3項定有明文。是當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時,父、母、子、女或配偶雖係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即慰撫金。所謂「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民法第195條第3項於民國88年4月21日增訂時之立法理由中業已舉出「未成年子女被人擄略時,父母監護權被侵害所受精神上之痛苦」、「如配偶之一方被強姦,他方身分法益被侵害所致精神上之痛苦」等二例。惟實務上滋生疑義者,於不法侵害被害人身體、健康致「受傷」之場合,被害人之父、母、子、女或配偶得否主張身分法益受侵害而情節重大,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慰撫金?何種類型或程度之傷勢,為學說、實務所肯認?此為本文探討之重心。以下將依序說明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立法沿革、學說、實務對本問題之見解,最後為本文結論。
起訖頁 82-88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2012 (234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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