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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名
淺論預約、本約與備忘錄之區辨參考標準
作者 林翰緯
中文摘要
契約之成立乃雙方對於契約必要之點所為意思表示合致之結果,而契約尚有預約與本約之別,依據最高法院61年台上字第964號判例「契約有預約與本約之別,兩者異其性質及效力,預約權利人僅得請求對方履行訂立本約之義務,不得逕依預定之本約內容請求履行…」是以,預約與本約之效力不同,若雙方僅成立預約,尚不能認為本約已經成立。
起訖頁 73-81
刊名 萬國法律  
期數 202012 (234期)
出版單位 萬國法律雜誌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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