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刑法基於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開宗明義地於第一條規定:「行為之處罰,以行為時之法律有明文規定者,為限」,此一規定,除說明「罪刑法定原則」之外,更揭示刑法的屬性係「行為刑法(Tatstrafrecht)」,而非「行為人刑法(Tterstrafrecht)」。「行為刑法」已成為現代刑法基本的屬性與原則。然而,刑事制裁所處罰的對象,畢竟是行為人,而非行為本身,蓋行為僅是行為人基於內心的作用,表現於外的一種形象而已,並非受刑主體,得以成為受刑主體者,亦僅為具有實體的行為人。就如同行為人犯竊盜行為,所加以制裁者,並非竊盜行為,而是竊盜行為人。既然處罰的對象係行為人,則何以刑法得稱為「行為刑法」?事實上,行為刑法的概念在刑法的學習過程中,是一個通俗的概念,幾乎已成為定型化的名詞,但對於何種刑法機制方得以成為行為刑法,卻又顯得相當模糊不清,這是一個修習刑法之初,相當困惑的問題。是以必須對「行為刑法」的概念,加以釐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