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升即走”聘用合同作為高等學校與教師簽訂的以特定教學科研任務與職稱晉升期限為內容的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新型社會行政勞動合同。此種合同系高等學校以“社會公法人”身份,在自主管理權範圍內為實現公益目的、提供高等教育“准公共產品”而訂立;教師在合同履行過程中以“勞動者”身份享有並踐行《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權利義務。近年來,因“非升即走”聘用合同及其制度的合法性與合理性瑕疵所產生的糾紛不斷見諸報端甚至訴諸公堂,亟待國家建立健全與高等學校及其教師法律地位相匹配的特殊人事聘用與勞動合同制度,在“非升即走”校內規則制定、修訂中貫穿公眾參與和信賴利益保護,將資訊公開、平等協商、解聘聽證適用於“非升即走”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與解除,並對相關法律糾紛採取有限司法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