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我國在1996年10月領先亞洲各國制定頒布洗錢防制法,歷經二十多年來7度修正,已在2019年8月擺脫亞太防制洗錢組織(AsiaPacific Group on Money Laundering, APG)會員相互評鑑上「後續追蹤」行列,與澳門、印尼、香港及庫克群島等三會員同列最佳評級的「一般追蹤」名單。1只是修正頻繁,加上國內修法政治背景複雜,其中恐有失之毫釐,不盡如立法初衷之處恐所在多有;以筆者所見,2009年本法第8條(即現行本法第10條)第1項將課與金融機構等守門員的疑似洗錢案件申報要求/義務的客體,從舊法的「疑似洗錢之交易」自此修改為「疑似犯第十一條之罪之交易」即是一例。當年所謂「疑似犯第11條之罪之交易」(即現行法條文相應處的「疑似犯第14條之罪之交易」),觀照現行法第14條條文所指,即「疑似犯洗錢罪之交易」,已非早年的「疑似洗錢之交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