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如果我們所理解的基本權利,指的是經實定法所保障,得持以對抗、限制統治權力的個人自由,則首先可以確定的一點是,基本權利乃發軔於西方,而非東方的中國。這不僅是因為與基本權之保障密切不可分的現代憲法國家,在中國出現的遠比西方為晚的緣故,更重要一個因素是,中國傳統法律與政治思想基本上並沒有保障個人自由、限制統治權力的認識。固然,我們不否認東方中國的古代先賢早就有「民為重、社稷次之、君為輕」以及「民為邦本,本固邦寧」等的議論,但這些哲理多無關任何絲毫的個人權利意識,而僅止於課與行使統治權的君主自我約束的道德義務,即便要求君主應謀求人民福祉,所謂福祉的內容亦多與對人民自由的尊重無關,毋寧,若非在於積極興修農田水利,就是消極減輕稅課徭負,與民生息而已。是總括而言,與現代意義下的基本權概念仍有番明顯的差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