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學者間對於行政概念的界說,大體可以分為兩種路徑:一是對於行政予以「概念界定(定義)」,另一則是對行政進行「特徵描述」,惟不論何種方式,迄今仍無法得出令人滿意的界說。推究其原因,並非出自學者的怠惰,而是源乎行政多樣性的本質,德國行政法學者Ernst Forsthoff在其⋘行政法總論⋙教科書中劈頭就說:「行政無法加以定義,僅能描述」,可謂其來有自。這句早為行政法學界朗朗上口的名言,看似一種認命、無可奈何的表述,其實是承認並接受複雜而多端的行政現實。因此,本文無意對行政提出定義,以下僅先整理學者歷來的見解,再從行政法學的研究旨趣,提出本文對於行政概念的看法與思考層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