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在充斥者大量艱澀用語,令人望之卻步的刑事訴訟法裡,毒樹果實理論以其簡單明瞭的推論方式使得大家可以輕易的朗朗上口。於是報章雜誌、電子媒體上常常可以聽到記者們以略帶驕傲的語氣使用著,此一已大衆化的法律詞彙。但根據筆者的粗略觀察,大部分相關的報導都是錯誤引用毒樹果實理論,或引用在與此無關的案例上。不僅一般的媒體報導如此,就連受過法律專業訓練的人士也常常有出錯的地方,以筆者今年曾參與命題的某項考試為例,其中一題是要求考生回答「私人違法取得之證據可否在刑事訴訟上使用」的問題,不少考生在答案卷內大量引用毒樹果實理論作為回答的重心,並輔以正當法律程序的保障予以論述,鮮少看到「精密」、「細緻」的推論、分析。令人憂心刑事訴訟是否有走向「一般條款化」的危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