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摘要 |
"行政機關依法律授權,有訂定法規命令(Rechtsverordnung)之權利與義務。依行政程序法第一五條第一項規定:「本法所稱法規命令,係指行政機關基於法律授權,對多數不特定人民就一般事項所作抽象之對外發生法律效果之規定。」由於法規命令係法規範之一種,因此,行政機關訂定法規命令的行為又被稱為「行政立法」行為,雖然如此,並不會因該用語之關係而改變訂定法規命令屬於「行政行為」之本質。至於法規命令得由人民或團體提議為之,此與人民依憲法、地方制度法規定,得依法行使之創制權,係參與民意機關立法權之性質不同,不過皆係透過人民參與國家意見形成的一種型態,有落實直接民主的功能。" |